2014年7月,法治中國廣西頻道以《企業收購“案中案”》為題,專題報道瞭桂林醫藥團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藥團體”)訴桂林市聯坤商貿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坤公司”)、楊某公司膠葛一案。2015年11月26 日,桂林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對此案作出瞭一審訊決,訊斷確認桂藥團體簽署的收購聯坤公司的合同符合法規有用,桂藥團體依法領有聯坤公司的股權並依照公司章程繼承治理和運營聯坤公司,無關當事人不平,向廣西高等人平易近法院提起投訴。2016年7月18日,廣西高院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公民事官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則,作出二審訊決:採納投訴,維持原判。敗訴方仍舊不平,繼承向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建議再審申請。最高人平易近法院以為再審申請不切合我國無關法令規則的情況,並按照相干法令條則規則,裁定採納當事人楊某坤、楊某梅、楊某中的再審申請。至此,這起備受社會關註的公司股權收購年夜案終於真正劃上瞭句號。
【案情歸顧】合同簽署一波三折,股權收購案中有案
桂林醫藥團體有限公司和桂林市聯坤商貿開發有限公司是桂林當地兩傢傢喻戶曉的年夜企業,為完成兩邊更好更快成長,2013年3月21日,桂藥團體與聯坤公司楊某(原聯坤公司董事長)及其子女楊某中(假名)、楊某梅(假名)三位股東簽署瞭《承債式收購聯坤商貿公司合同書》及《增補協定》。依據兩邊簽署的合同書,桂藥團體負擔商貿公司16.5億元的欠債,並付出楊某及其子女5000萬元的守業抵償金,聯坤公司原股東將聯坤公司100%的股權讓渡給桂藥團體。合同簽署第二天,楊某中、楊某梅將持有的聯坤公司40%、8%股權依法變革掛號至桂藥團體名下,由此桂藥團體成為瞭占有48%股權的商貿公司股東,聯坤公司法定代理人也由楊某變革為陸某。
然而,本可依照失常步伐美滿實現這次收購,可最初兩邊卻打上瞭訴訟。本來聯坤公司在暫時掙脫瞭困境後,對桂藥團體進主聯坤公司有些懊悔,於是在2013年6月4日,由楊某、楊某梅分離郵寄《講明書》、《通知書》給桂藥團體,要求排除與桂藥團體所簽署的合同,公佈桂藥團體持有的聯坤公司48%的股份無效。桂藥團體以為本身沒有守約,反而是楊某坤讓渡其持有的聯坤公司52%股份時遮蓋瞭股份曾經打點質押並被法院解凍的龐大事實,招致桂藥團體沒有措施實現股權的工商變革掛號。於是將聯坤公司告狀至法院,哀求法院訊斷確認一、哀求確認原告聯坤公司出具的《出資證實書》符合法規有用並判令聯坤公司執行打點公司變革掛號的法界說務;二、判令第三人楊某坤執行《收購合同》及修改本、增補協定、《股權讓渡協定》斷定的任務,將其名下的聯坤公司46%的股權變革掛號至被告名下。桂林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於2013年12月16日正式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