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3日電 據臺灣《結合報》報道,已婚的臺灣蔣姓男人書面許諾“包養”林姓男子48年,並按月付10萬元(新臺幣,下同)零用金。兩人分別後,林姓男子提告主意蔣姓男人最少得付她70萬元。法官以為,僅因來往、互有愛意時的“商定”就要男方累贅48年零用金,分歧理,採納林姓男子之訴。
蔣姓男人隱瞞已婚成分和林姓男子來往,來往時代簽立多紙“合約”;男方許諾2010年到2058年,每月付10萬元零用金,“若因任何原因或突發變亂招致無法給付時,願以自己名下資產付出”,並載明2011年成婚,沒成婚願賠還償付市價5000萬的屋子。
前年4月,林姓男子收到三原形簿,外面有她的裸照,她往電訊問蔣姓男人意圖,對方表現“你不肯分別,隻好把相片還給妳。”還說“寄給你兒子,你這輩子就不消做人瞭。”林姓男子控訴蔣恫嚇,蔣被依恫嚇罪判刑三個月。
林姓男子之後提告索討零用金,主意兩邊來往時,她任務不穩固,蔣鼓動她辭失落任務,不意她任務一辭,兩人情感就瀕臨裂縫。兩人定有“畢生按期金契約”,蔣最少要付出她往年10月至本年4月的零用金70萬元。
法院以為,切結書定有到期時限,不屬於畢生按期金契約,蔣也曾存放證信函告訴林姓男子要撤銷贈與契約,何況,婚約不得懇求逼迫實行,兩人在裸照事務後情感破裂,不成能成婚,蔣即無基於實行婚約而累贅相干生涯所需支出的任務,是以林姓男子索錢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