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1日09:33起源:年夜河網吳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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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醞釀的地盤治理改造design中,包含瞭地盤審批權限的變更:中心與處所審批權不再以多少數字等尺度簡略劃分,而是以用處劃分;國務院和領土資本部擔任掌管關系國計平易近生等一些嚴重地盤用處的審批權限,除瞭在耕地、扶植用地總量長進行調控,中心不再擔任地盤多少數字審批,省級當局的權責由此擴展。(《逐日經濟消息》10月19日)
《地盤治理法》的修訂之所以非分特別惹人關註,吸引眼球,是在於此項公共政策,觸及到下放地盤審批權限題目,尤其省級當局此後將擁有更年夜的審批權限。
盡管此項政策還沒有終極面世於眾,但遭到社會各界的分歧好評,有專傢學者以為,有利於減化審批環節,進步行政效力;也有言論以為,此舉將阻斷處所當局的賣地機制,有用地遏制處所年夜面積的地盤守法行動。
但是,在筆者看來,審批權下移,假如說能在必定水平上進步行政效力,年夜傢仍是比擬認同的,可是要說靠它來束縛處所當局賣地行動,來禁止地盤守法景象,這種設法未必有點太無邪。尤其曩昔我國在改造題目上常常呈現“一管就逝世一放就亂”的怪圈,所以,我煩惱地盤審批權限下放,很能夠也會墮入這個怪圈。
年夜傢了解,盡管地盤審批權下放到省級後,中心和省級當局都不直接運營地盤,但兩者的好處目的依然是紛歧致的。相反,從現行的行政體系體例和考察系統來講,省以下各級當局倒有更多的好處配合點,好比說考察省當局GDP,就需求上級當局GDP的累加,是以,鄙人屬處所當局需求經由過程地盤獲取更年夜的政績時,省當局與他們合謀或許默許的機遇很年夜。何況“吃飯靠財務,扶植靠地盤”成為良多處所當局成長的既有形式,出於經濟念頭和政績的雙重斟酌,省級當局若何克制本身及上級當局經由過程開闢地盤獲利的沖動,顯然是個未知數。
所以,筆者以為,要想徹底阻斷處所當局賣地沖動,光靠《地盤治理法》修訂下放權限令,仍是遠遠不敷的,亟需配套辦法實時跟進。起首,改造現有幹部考察系統。把幹部任期內的地盤維護,作為一項主要目標考察,並與官員頭上的“官帽”掛鉤,如發明守法占用地盤景象,直接拿“烏紗帽”試問,我信任,這種地盤守法亂象必定會有很年夜改不雅。其次是,加速財稅體系體例改造過程。從頭劃分與分配中心與處所的事權與財權,給處所當局響應的財權來有用保證事權,使二者相婚配,從而讓處所當局慢慢解脫“扶植靠地盤”的逆境。但這是一個體系工程,觸及諸多內在的事務,包含當局本能機能的從頭界定、深化稅制改造、行政體系體例的理順以及規范轉移付出等題目。
第三,完美地盤好處分派機制。一方面以鄉村地盤流轉為契機,處所當局加入鄉村地盤的貿易性出讓,閃開發商與農人或農人所有人全體直接會談,地盤收益重要用於農人的生涯保證和社會保證;另一方面,均衡中心與處所的地盤好處分派。好比,中心當局對城市地盤享有盡對一切權,可以收取地租的“年夜頭”,處所和城市當局作為城市地盤的運營治理者,取得必定比例的地租。在詳細劃分上,像稅收共享稅那樣,中心當局可規則全國同一的分送朋友比例,依照這個比例,順次進國庫以及處所財務。
此外,地盤審批還要做到公然通明。國傢下移審批權限後,要在加年夜監管力度上做足文章,從審批環節、審批事項、批準權限等方面,實在依照法令規章停止監管把關;尤其是對年夜面積用地和征地,處所當局應公然表露主要信息,讓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消息媒體和大眾參與全部審批流程,真正做到“經過歷程公然,成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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